2006年9月1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司机醉酒驾车被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

  宋先生问:
  我在乘坐出租车时因司机醉酒驾车不慎和另一车辆相撞,致使我的胳膊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当我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司机醉酒驾车。请问:司机醉酒发生事故乘车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
  本报作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上述规定并没有将司机醉酒驾驶作为保险公司免除交强险赔付的免责条件,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即司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样规定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司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被害人仍可获得交强险赔付。